专业团队

馮致成 律师合伙人

馮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Firmus1983年毕业于悉尼大学,获得经济学学位,1986年获得法学学位。他亦于一九九零年取得香港大学法学研究生证书。Firmus于1987年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录取为律师;香港最高法院律师;1993年担任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律师。此外,他还在2010年被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录取。菲尔姆斯能说一口流利的广东话、英语和普通话。

 
Firmus拥有超过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在公司融资(包括H股和红筹上市;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下的应申报交易)、并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收购;重组和一般商业。
 
除了香港上市公司外,Firmus还为多个行业的跨国、中国和本地公司提供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信、制造、广告、私人飞机、资本金融、娱乐、服装、电子、制药、展览和建筑。
 
Firmus为私人飞机的销售、购买、管理和维护等各种商业交易提供咨询;电影库的买卖;艺人广告和管理;股份买卖、雇佣和股东协议;特许经营、许可和分销;商标和许可协议;技术和专有技术转让;管理和咨询协议;制造和供应协议;托管协议;投资和托管协议等。
 
曾处理的部分案件的要点:
 
作为公司在中国从事纸板及相关下游纸张和包装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制造商上市的律师
 
作为一家针织品制造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基础工程相关业务的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公司的上市律师,该公司从事各种应用中使用的精密金属部件的制造和销售
 
作为一家从事贸易展览会和展览组织者的公司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和纸巾产品制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皮革制品制造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层板生产的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珠宝制造和分销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分销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外衣制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医疗保健产品生产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电动工具制造的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内衣及其他服装产品生产的公司上市的赞助商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有机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公司的上市律师,该公司从事计算机连接产品和计算机外围产品的生产
 
作为一家从事生物制药技术开发业务的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互联网在线/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电缆制造系统和电信网络接入设备的公司的上市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证券投资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医药产品生产的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拖拉机制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师
 
作为一家从事钢铁产品制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师
 
为一家从事预应力钢筋、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桩和生态混凝土产品制造和交易的上市发行人提供咨询,在公开募股中筹集6000万港元
 
代表一家从事生产层压板的上市发行人发行可赎回无表决权优先股,筹资7700万港元
 
代表一家从事房地产及金融服务业务的上市发行人公开发售认股权证,募集资金1.18亿港元
 
为一家从事电子业务的上市发行人提供5200万股的增发建议
 
为一家从事食品和饮料产品生产和分销的上市发行人提供4.35亿股的增发顾问服务建议
 
为一家从事电池制造和销售的上市发行人提供4600万份认股权证的顾问服务
 
代表一家从事电动工具及空气工具生产及销售的上市发行人发行价值1.95亿港元的可转换票据
 
就控股股东价值超过1.25亿港元的自愿收购向一家在中国从事广告代理服务及书籍杂志分销的上市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
 
就一名价值超过4.1亿港元的要约人进行的强制性收购,向一家透过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中心经营纺织机械销售及提供技术及售后服务的上市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
 
就强制收购从事许可费收取和提供知识产权执法服务业务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向要约人提供咨询;展览相关业务;物业转租业务;房地产开发和投资;娱乐业务;及食品及饮料业务,价值逾2.2亿港元
 
为一家从事电讯产品设计、制造及营销的上市发行人就其逾8亿港元的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涉及暂停偿债安排及申请撤回清盘呈请
 
就涉及以银行为受益人的债权证的超过6亿港元债务重组,为一家从事广泛亚麻产品交易、开发和供应的上市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一家从事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版权许可和分许可的上市发行人以1.78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电影库出售给中国的视频流媒体在线平台
 
代表一家国际电信公司以62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其在香港的半导体业务
 
代表一家国际运动服装公司以4000万美元的对价收购中国的业务网络
 
就以1850万美元对价出售一架私人飞机为上市发行人的子公司提供咨询
 
为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生产、销售和分销的外资企业提供1000万美元的业务处置咨询
 
就美容产品所有者以2.7亿港元将其业务出售给新加坡财团一事提供咨询
 
就收购一家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规管活动的实体一事,为一家从事预应力钢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预拌混凝土、砂石砖、加气混凝土产品及生态混凝土产品的制造及交易的上市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一家经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上市发行人成功获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接管人,以采取行动保护上市发行人及保存其资产
 
公共服务:
 
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检讨委员会现任委员
 
香港政府2023年奋斗与崛起计划导师